台灣的都市更新主要分為三種: 

公辦都更:

由政府主導的都市更新計畫。適用於需要配合重大建設、策略性更新的地區,或大面積基地更新、一定比例公有土地、或經評估確有更新必要但缺乏市場誘因的地區。政府透過公開評選程序委託實施者辦理,或自行成立推動小組執行。

民辦都更: 

由民間建商或開發公司主導的都市更新計畫。通常由建商與地主簽訂合建契約,地主出地、建商出錢,再進行後續的分配。

自辦都更: 

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組成「都市更新會」來辦理都市更新事業。這種方式需要所有權人自行籌措經費或向銀行融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