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主與建商合作的兩種主要方式為協議合建和權利變換。兩者都是為了重建老舊房屋,就兩者的主要差別整理成表格:
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比較表
| 項目 | 協議合建 (私法關係) | 權利變換 (公法關係) |
|---|---|---|
| 法律性質 | 私法契約 (民事契約關係),類似地主與建商的合作造屋、合夥分屋。 | 行政處分 (公法關係),受《都市更新條例》規範,需經政府審核核定。 |
| 同意比例 | 原則上需所有權人100%同意才能進行分屋。若無法達100%,則不同意者可能被排除或轉為權利變換。 | 多數決機制,無需100%同意。依不同案件類型有不同門檻(如80%、75%、50%等)。 |
| 分配方式 | 依合建契約約定,通常以「分屋比例」或「回饋坪數」為主。地主與建商自行協議。 | 透過不動產估價師專業估價,將更新前後的土地、建物及共同負擔等換算為「權利價值」,再依權利價值比例分配更新後的房地或找補價金。 |
| 估價機制 | 私下協議,由建商與地主自行協商。 | 須由三家以上專業不動產估價師查估,並經政府都更審議會審核。 |
| 政府角色 | 不直接介入私契內容,僅就建照、使照等建築管理程序進行審查。 | 全程監督與審核,從事業計畫、權利變換計畫的擬訂到核定,都需經政府審議,確保公平性。 |
| 稅賦優惠 | 僅適用於一般新建物的稅賦,部分都市更新的稅捐減免不適用。 | 享有多項稅捐減免,例如:土地增值稅、契稅減免。地價稅、房屋稅減半徵收(更新期間免徵,更新後減半兩年;若未移轉產權,房屋稅減免可再延長10年)。 |
| 共同負擔 | 通常在合建契約中約定 | 共同負擔項目與金額需經政府審議核定,且各項費用公開透明,例如工程費、規劃費、估價費、管理費、貸款利息等。 |
| 時程 | 通常時程較快(若整合順利),因為較少政府行政程序。 | 時程較長,因需經過多重政府審核、公聽會、公開展覽等行政程序。 |
| 風險 | 需慎選建商。若有不同意戶,整合難度高且可能延宕。 | 政府把關,財務透明度高。有專業估價機制,減少分配爭議。具多數決強制性,較不易因少數人阻撓。 |
| 彈性 | 較高,地主可與建商個別協商分配條件。 | 較低,分配原則依估價報告及權利變換計畫,受法令規範限制,協商彈性空間較小。 |